(2017)黔0222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郑宇申请执行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宇,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590号申请执行人郑宇,男,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凤冈县龙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02829C。法定代表人朱梓初,系该公司总经理。郑宇申请执行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宇材料款416 820.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 776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郑宇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6 152元,以上款项共计426 748.9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贵州盘州市盘兴能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扣留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应煤款。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