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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雅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采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759号罪犯李雅松,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海市人,捕前务农。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雅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清),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缴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漳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4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5年9月2日送达(2015)漳刑执字第131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雅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考核积分2222分,获4次表扬,考核期内月均消费475.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雅松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雅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涉黑犯罪,财产刑未全部履行,且月均消费较高,减刑幅度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雅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