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1执5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咏洪与陆楚强、谢文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咏洪,陆楚强,谢文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307号申请执行人曹咏洪,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陆楚强,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被执行人谢文钦,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曹咏洪与陆楚强、谢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陆楚强、谢文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咏洪清偿借款人民币465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付)。二、陆楚强、谢文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咏洪支付律师费10000元。根据曹咏洪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5000元,执行费为7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楚强、谢文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陆楚强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信步东街30号401房(查封档案)。该房屋已由本院另案(2016)粤0111执9750号案首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多方采取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陆楚强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信步东街30号401房(查封档案)。该房屋已由本院另案(2016)粤0111执9750号案首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景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