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邵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邵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邵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为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为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邵为军(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18的存款人民币13779706.1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