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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发明、贺许林、眭运秀、眭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0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贺发明、贺许林、眭运秀、眭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0830执10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0830执101号执行裁定书中第1页第4行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正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第1页第18行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补正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贺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