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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苏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6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赞,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以泌检刑诉【2017】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22时35分许,泌阳县官庄镇苏赞的苏赞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爵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泌阳县官庄镇苏岗苏某家喝酒后到官庄镇小安庄朋友家去,行驶到泌阳县羊册镇羊册派出所南宋庄岗上路段时,被黄山口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至泌阳县交警大队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852号鉴定;苏赞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7.7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苏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苏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苏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苏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苏赞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醉驾照片及抽血照片、被告人醉驾查获视频光盘一张,检验鉴定报告及告知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赞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苏赞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赞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自愿接受财产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