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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建晴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09号罪犯朱建晴,男,58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锡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072.9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6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苏刑执字第025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2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83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12月2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133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9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3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朱建晴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朱建晴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朱建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朱建晴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未能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