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黄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黄建华,李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湘052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忠,男,该行行长。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黄建华,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李哲文,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建华、李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用于抵押的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贤朝审判员 杨恢喜审判员 李同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