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龙光与王自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光,王自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3066号原告刘龙光,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王自修,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光诉被告王自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自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龙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龙光撤回对被告王自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龙光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