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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民初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龙光与王自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光,王自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3066号原告刘龙光,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被告王自修,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光诉被告王自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自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龙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龙光撤回对被告王自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龙光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亚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