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丁某与李某1、李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023号原告:丁某,女,1932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赤峰市松山区玉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被告:李某2,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3,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4,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丁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王记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