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7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庆、温洪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温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732号之五申请人:张庆,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温洪强,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温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洪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洪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洪强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