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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7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庆、温洪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温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732号之五申请人:张庆,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温洪强,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齐商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温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洪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洪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温洪强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明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