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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执3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上杭县蛟洋镇达理村老君村民小组、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蛟洋镇达理村老君村民小组,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民委员会,傅海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3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达理村老君村民小组。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达理村。负责人丘永才,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村民小组组长。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法定代表人傅文华,主任。被执行人傅海容,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达理村老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达理村老君组)与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蛟洋村委会)、傅海容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海容在银行有存款,除留其基本工资生活费予以扣留。对于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蛟洋村民委员会在上杭县蛟洋镇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托管账户内的资金591327.5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其余在交警、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双方已达成付款计划,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