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路红刚与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红刚,谢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658号申请执行人路红刚,男,汉族,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洋县,。被执行人谢晓红,女,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申请执行人路红刚与被执行人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5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84960.49元及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19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工商、车管、证券、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直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