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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康宗立、康寿坤等与汪延敏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宗立,康寿坤,汪延敏,梁作龙,汪成龙,李园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113号原告:康宗立,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原告:康寿坤,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汪延敏,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梁作龙,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汪成龙,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李园园,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宗立、康寿坤与被告汪延敏、梁作龙、汪成龙、李园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宗立、康寿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宗立、康寿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