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4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金其仁与李长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其仁,李长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114号原告金其仁,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何素林,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海,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晓娜,该公司经理地址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原告金其仁诉被告李长海、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其仁撤回起诉。诉讼费14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军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