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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宾勇、方亿斌与马云卓、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勇,方亿斌,马云卓,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285号原告:宾勇,男,住石泉县。原告:方亿斌,男,住石泉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朿传智,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卓,男,住镇安县。被告: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徐源,男,住宁陕县。原告宾勇、方亿斌与被告马云卓、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宾勇、方亿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宾勇、方亿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礼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