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7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幸、李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幸,李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1274号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满城区中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文幸,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长角台村***号。身份证:130621196209297214被告:李翠平,女,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满城区刘家台乡长角台村***号。身份证:130621196111107224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幸、李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文幸、李翠平的送达地址,不能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二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住所,不能向二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