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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锦、李玉林等与廖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锦,李玉林,廖伟,黄世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4215号原告:高锦,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李玉林,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湖北省蕲春县。被告:廖伟,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黄世训,男,195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为湖北省建始县。原告高锦、李玉林与被告廖伟、黄世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锦、李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1元,减半收取1750.5元,由原告高锦、李玉林负担。审判员  何厚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雨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