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周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865号原告: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乡尹集村。法定代表人:李正国,任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丽。系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郭剑,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周立华,自由职业者。原告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格尔木合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周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元,由原告湖北统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檀小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