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志伟、高红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伟,高红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2刑初5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伟,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4月17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1月1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0年12月25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患冠心病、高血压3级)。被告人高红娟,女,1968年6月7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李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与崔某某民事纠纷一案,由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3日以(2013)荥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志伟、高红娟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十万元。该判决于2013年3月31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未履行,崔某某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以(2013)荥执字第4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志伟、高红娟在荥阳市310国道与万山路交叉口西滨湖花园房屋一栋,并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崔某某借款十万元、诉讼费二千三百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用该查封的房产作抵押向淡某某借款50万元,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荥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借款后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仍没有清偿所欠债权人崔某某的债务。现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于2016年10月24日与崔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二被告人的供述、崔某某的证言,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0日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向崔某某借款十万元,后李志伟、高红娟未偿还借款,2013年崔某某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荥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荥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志伟、高红娟偿还原告崔某某借款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未履行,崔某某申请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荥执字第4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志伟、高红娟在荥阳市310国道与万山路交叉口西滨湖花园房屋一栋,并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偿还申请人崔某某借款十万元、诉讼费二千三百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用该查封的房产作抵押向淡晓菲借款50万元,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在荥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借款后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仍没有清偿所欠崔某某的债务。现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已归还崔某某欠款,该执行案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伟、高红娟归案后,能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志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高红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李 丰审判员 高红丽审判员 焦焕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