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齐洪斌与邓显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洪斌,李洪飞,邓显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690号原告:齐洪斌,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李洪飞,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邓显苹,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齐洪斌与李洪飞、邓显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齐洪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洪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洪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齐洪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瑞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