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2077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胡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柴耀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