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唐建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唐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组织机构代码:14288583-6。法定代表人:芮锡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建群,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与唐建群买卖合同纠纷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临高新商初字第129号司法确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雷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王晓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弈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