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淑敏与张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敏,张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5019号原告:陈淑敏,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张素荣,女,52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陈淑敏与被告张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陈淑敏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淑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费22元由原告陈淑敏负担。审判员 刘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