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张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张金银,贾乾胜,邵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118号。被执行人:张金银,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来安县。被执行人:贾乾胜,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初中毕业,服务性工作人员,住来安县。被执行人:邵玉刚,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高中毕业,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安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乾胜、邵玉刚、张金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