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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贵有与冯运只、申亮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有,冯运只,申亮只,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67号原告:张贵有,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冯运只,男,54岁,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申亮只,男,34岁,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66号。原告张贵有与被告冯运只、申亮只、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贵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贵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法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