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贵有与冯运只、申亮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有,冯运只,申亮只,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367号原告:张贵有,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冯运只,男,54岁,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申亮只,男,34岁,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66号。原告张贵有与被告冯运只、申亮只、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张贵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贵有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卫法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