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刚、曾剑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曾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四川省平昌县。被执行人:曾剑强,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李刚和曾剑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曾剑强至今未履行(2017)闽030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剑强所有的银行存款,金额以16921.47元及相应利息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