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么妹与被告徐昕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么妹,徐昕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2231号原告:王么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常德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昕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述,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勇,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社区柳叶大地1089号(常德日报报业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熊善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么妹与被告徐昕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么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炜、徐昕宇的委托代理人周佳勇、大地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刘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么妹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徐昕宇赔偿王么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18979.9元;2、依法判令被告大地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赔付以上损失,不足部分由商业险和被告徐昕宇赔偿;3、依法判令被告大地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王么妹精神损害抚慰金;4、依法判令由被告徐昕宇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徐昕宇辩称:1、对事故本身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依法予以核减;3、徐昕宇所驾驶的机动车已经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4、被告已经先行支付王么妹22500元的费用,应当抵扣;大地保险辩称: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部分诉求过高,应当依法核减,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1月16日20时55分,徐昕宇驾驶湘J062**号小型轿车沿洞庭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高车路交汇处右转弯至雅馨园路段时,遇王么妹骑自行车沿高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由于徐昕宇驾驶机动车违反标志标线通行,且驾驶机动车注意观察不够,导致两车正面相撞,王么妹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徐昕宇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么妹不负责任。王么妹的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十级、十级伤残。王么妹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为:1、医疗费19315.7元(814元+18501.7元);2、残疾赔偿金81338.4元(31284元×13%×20年);3、误工费16941元(零售业51530元/年÷365天×120天);4、护理费4230元(零售业141元/天×30天);5、营养费3000元(50元/天×60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7、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1328.7元(10630元/年×5年×10%÷4);9、鉴定费1500元;10、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135853.8元,徐昕宇在事故发生后向王么妹支付了22500元。另查明,徐昕宇驾驶湘J062**车辆在大地保险购买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三责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王么妹因事故受伤,其损失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对于其损失,首先大地保险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鉴定费1500元由徐昕宇承担。剩余的14353.8元,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因交警部门认定徐昕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大地保险应当在三责险的范围内赔偿14353.8元。徐昕宇在事故发生后向王么妹支付的22500元予以抵扣。被告大地保险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徐昕宇在事故发生时有肇事逃逸行为,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么妹支付保险赔偿款134353.8元;二、王么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徐昕宇支付垫付费用21000元(22500元-1500元鉴定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徐昕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碧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