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永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5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永锋,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于政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政和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永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月春、张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永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0日晚,被告人范永锋与朋友在胜利洋“金苹果KTV”饮酒。22时许,被告人范永锋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胜利洋往青龙庄方向行驶至水南中路“私房菜”门口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周某驾驶的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范永锋、被害人周某受伤及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范永锋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26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范永锋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永锋被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永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涉案车辆照片、(2017)闽0725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的陈述;武夷司法鉴定所[2017]酒检字第629号司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永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永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木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