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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解以领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以领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以领,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址山东省商河县,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以领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鲁0391刑初84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解以领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解以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解以领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解以领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解以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解以领撤回上诉。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刑初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嘎审 判 员  苗志红审 判 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锦波书 记 员  秦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