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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照虎、刘世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照虎,刘世忠,王良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异11号案外人周品男,汉族,住。申请执行人李照虎男,汉族,住。被执行人刘世忠男,汉族,住。被执行人王良凤女,汉族,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照虎与被执行人刘世忠、王良凤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周品对被执行人王良凤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B号楼404室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周品称,2000年6月29日,案外人与两被执行人签订《售房协议》,以39820元的价格,购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B号楼404室的房屋一套,因是集体土地性质,一直没有过户。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查明,2000年,两被执行人因拆迁在莲花社区安置三套房屋,其中一套即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社区B号楼404室的房屋,2002年办理了产权证书,产权人为王良凤,后又换发了新的产权证,证号为合产110108403,即合肥市莲花路1048号红莲园2幢404室,并于2012年5月8日由本案两被执行人刘世忠、王良凤因借款设定抵押,并进行了抵押登记。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6月11日查封该房产。后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其买受所得,并提供了2000年6月29日售房协议和两被执行人的收条作为证据。本院认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本案争议房产是两被执行拆迁安置所得,并由房产部门于2002年就颁发了房产证,历经多年,两被执行人也换发新证,后又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说明该房产是可以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既使异议人有购买房屋协议的事实,因没有变更登记,并没有取得房屋的物权,不能对抗本案申请人要求执行该房屋的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周品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朱传银审判员  刘 锟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宏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