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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晓乐与被执行人张福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晓乐,张福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冯晓乐,男,199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福万,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晓乐与被执行人张福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福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福万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4804.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