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正田与刘太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2017)川1781执9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周正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刘太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正田与被执行人刘太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周正田于2017年8月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