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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张辉发与郑建军、宁波万冠精密铸造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发,郑建军,宁波万冠精密铸造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078号原告:张辉发,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郑建军,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县。被告:宁波万冠精密铸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144419329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朝迎桥。负责人,应万才,该厂厂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952156XL)。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麦德龙路68号。代表人:徐本吉,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发与被告郑建军、宁波万冠精密铸造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郑建军、宁波万冠精密铸造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6461.20元(后变更为10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发负担。审 判 员 郭敬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