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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郦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郦跃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980号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区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1幢903室。法定代表人:沈奇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玥、周蕊,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郦跃坤,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郦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康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