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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向明东与被告谭见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东,谭见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6民初275号原告:向明东,男,1990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霞,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苗族。被告:谭见良,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峰,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明东与被告谭见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向明东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见良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明东自愿撤回对被告谭见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向明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俊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