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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执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玉鹏与何米尧赡养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鹏,何米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2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玉鹏,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何米尧,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玉鹏与被执行人何米尧赡养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