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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大庆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1301号原告:谢大庆,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大庆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德电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庆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大庆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永胜、广德电信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均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大庆诉称:自2000年开始,广德电信陆续在谢大庆屋顶搭建通信光缆,由于被告未按操作规范要求距房屋屋顶垂直距离不得低于2米的规定搭设架空光缆,至2016年11月,脱落在屋顶的光缆和钢丝绳多达十几根,导致房屋墙体开裂。经交涉,广德电信移除了八根光缆,2017年元月,谢大庆向电信客服投诉,广德电信再次移除了五、六根光缆,但仍有四、五根光缆和钢丝绳搭落在谢大庆屋顶。谢大庆作为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为此遂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搭落在原告房屋屋顶上的钢丝绳、电缆等通信设施。广德电信辩称:案涉光缆线关乎到周边居民的重大利益,是政府工程,所以电信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升高不影响原告的生活,其中有两条电缆线属于安广网络公司的,至少有一根钢丝绳,现在还有五六根电缆和三四根钢丝绳。经审查案件事实与诉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光缆及钢丝绳均通过广德电信的电线杆搭建,后因搭建问题搭落在谢大庆屋顶。谢大庆房屋现为一层瓦房,经广德县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D级危房,谢大庆已申请翻建原有房屋为四间楼房,但尚未经政府批准。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物权受法律保护。电信公司电缆及钢丝绳,搭落在谢大庆屋顶,违反了《光缆线路工程施工规范》中距建筑物边缘最小水平净距2米的规定,严重影响其生活和房屋,谢大庆物权遭受侵害,电信公司对此存在过错,电信公司应及时排除妨害,保障他人生活及财产安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所有的搭落在原告谢大庆屋顶的电缆及钢丝绳升高至距现有屋顶最小水平净距两米以上;如政府批准谢大庆翻建房屋,电信公司应及时调整电缆和钢丝绳在翻建后屋顶最小水平净距两米以上。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万钱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