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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潘朝阳、彭卫光、陈群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朝阳,彭卫光,陈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342号原告:潘朝阳,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卫光,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陈群兰,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潘朝阳与被告彭卫光、陈群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潘朝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朝阳撤诉。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