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成文与汪加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文,汪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78���申请执行人:张成文,男,1951年12月2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汪加锋,男,1977年4月24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文与汪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汪加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6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成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