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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成文与汪加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文,汪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78���申请执行人:张成文,男,1951年12月28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汪加锋,男,1977年4月24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文与汪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作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汪加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81执67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成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阚怀春审 判 员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聂礼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