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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李记华、黎上英与被执行人张洪灯、邓红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记华,黎上英,张洪灯,邓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李记华,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黎上英,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张洪灯,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人。被执行人:邓红艳,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记华、黎上英与被执行人张洪灯、邓红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人张洪灯、邓红艳应向申请执行人陈丁銮偿还欠款7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967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洪灯、邓红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廖能浩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