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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焱,纪明堂,宋新生,洒荣玉,韩兆香,王登奎,徐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焱,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纪明堂,男,195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宋新生,女,195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洒荣玉,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韩兆香,女,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登奎,男,1974年6月11��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徐风英,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902执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