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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顾彩英、孙琦与孙志顺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彩英,孙琦,孙志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顾彩英,女,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孙琦,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孙志顺,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顾彩英、孙琦与被执行人孙志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404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常州市会馆浜9幢乙单元101室(2016常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601号)转移登记至顾彩英(身份证号:)及孙琦(身份证号:)名下共同共有。二、原登记的不动产权证予以注销、作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