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王培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王培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6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住所地:许昌市颖昌大道中段。负责人:李广增。被告:王培斯,男,汉族,1987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诉被告王培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晓辉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魏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文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