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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8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朴泰圭、金英玉与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泰圭,金英玉,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8254号原告:朴泰圭(PARKTAIKYOO),男,1956年1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金英玉(KIMYOUNGOK),女,1956年2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朴泰圭(PARKTAIKYOO)、金英玉(KIMYOUNGOK)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朴泰圭(PARKTAIKYOO)、金英玉(KIMYOUNGOK)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朴泰圭(PARKTAIKYOO)、金英玉(KIMYOUNGOK)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2、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入会费人民币26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利息损失,以美元32,5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审理中,两原告变更诉请第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6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梁某某、沈某某签订《太阳岛俱乐部会籍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梁某某、沈某某将其在被告处以人民币75万元取得的两份会籍转让给两原告,转让价格为美元45,000元。同日,原、被告又签订《转让会员合约书》,确定了原告的会员资格。2015年6月原告至被告处消费时,发现被告因政府发出的责令拆除高尔夫球场的行政决定书而停止营业,原告要求退还会籍费,被告以正在进行行政诉讼为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原、被告与案外人梁某某、沈某某签订会籍转让协议书1份,约定案外人梁某某、沈某某将其拥有的太阳系列上海太阳岛会员卡2张转让于两原告,转让合同价按人民币75万元整计算;案外人梁某某、沈某某原为太阳系列上海太阳岛会员,入会时交付金额美元45,000元整;案外人梁某某、沈某某按规定向被告缴纳本会籍转让协议书的转让价10%的转让手续费,计美元4,500元整;一旦转让完成,案外人梁某某、沈某某原签署的购卡合约即告失效,权利义务将随之失效;两原告受转让的同时,应签署新的相应的太阳系列入会协议书,不再享有创始会员权利,只享有转让会员权利与义务;案外人梁某某、沈某某原有的会员证件、会员资料均归被告保存,概不退回。同日,原告朴泰圭(PARKTAIKYOO)、金英玉(KIMYOUNGOK)与被告签订转让会员合约书一份,主要内容有:两原告加入被告之太阳系列开发计划所属国际俱乐部为会员,会员名称为太阳系列个人记名加眷属会员高尔夫会员卡会员;本转让属于第一次转让,转让手续费为美元4,500元;两原告今后如需转让由本协议取得的会员卡及会员资格,需经两原告书面提出申请并得到被告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手续费将按两原告转让合同价之10%收取,但在规定时间之前提前转让者,经特批后则按当时市价之10%收取其转让费用;被告保证:(1)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土地使用权独立拥有,绝对清楚;(2)俱乐部开发计划所经营项目均按中国法令合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两原告经确认并同意遵守被告于2004年1月1日经修改后颁行之会员规章,并视同合约之一部分,两原告之权利与义务包含转让、继承、退会、中止、丧失、解散及会员之福利等,依据此会员规章之规定办理;本合约需缴纳年费人民币3,000元/年。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沪0118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2016年3月下旬起被告高尔夫球场全面停止营业,相关高尔夫球场已拆除。该判决现已生效。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两原告的陈述、两原告提供的会籍转让协议书、转让会员合约书、会员卡及本院调取的(2016)沪0118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以上证据进行核对,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审理中,两原告表示两原告为取得会籍支付会费人民币26万元,该款付至被告工作人员陈佳,陈佳称该款会转给上家即原始会员。为此两原告提供收条2份及陈佳的名片1份,名片中陈佳单位显示为上海太阳岛度假酒店,职位为国际拓展部拓展经理。2份收条落款处的经办人均为陈佳,内容主要为于2012年5月14日收到朴泰圭(PARKTAIKYOO)支付的2万元用于支付上海太阳岛高尔夫会员卡之夫妻卡定金、于同月24日收到朴泰圭(PARKTAIKYOO)支付的24万元用于支付上海太阳岛高尔夫会员卡之所有余款。审理中,两原告另表示,不清楚前手原始会员缴纳的入会费金额;本案起诉前,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发过邮件要求被告退会员卡的费用,最后一次是在2017年6月22日。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两原告缴纳相应的费用后成为被告会员,被告应按约向两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被告自2015年4月起未正常营业,自2016年3月下旬起完全停业,高尔夫球场拆除,被告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两原告提供服务,对此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主要债务,两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根据两原告陈述,其虽在起诉前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相应费用,但并未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应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17年7月11日)解除。两原告受让会员资格,并经被告同意,原会员因缴纳入会费产生的相关权利应由两原告享有。入会费系会员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现原、被告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解除后,两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返还作为会员资格对价的入会费。原告现未能提供原入会费缴纳的凭证,但原、被告签订的会籍转让协议书上明确了入会费的金额,故本院按会籍转让协议书的记载确定入会费为美元45,000元。现原告主张退还入会费人民币26万元,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如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入会费,两原告的损失应为被告未及时退还入会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即以人民币2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合同解除次日即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朴泰圭(PARKTAIKYOO)、金英玉(KIMYOUNGOK)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会员合约书于2017年7月11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朴泰圭(PARKTAIKYOO)、金英玉(KIMYOUNGOK)入会费人民币26万元;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朴泰圭(PARKTAIKYOO)、金英玉(KIMYOUNGOK)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由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明人民陪审员  钱 江人民陪审员  王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新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