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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春与李凤楼、姜玉国、黄晶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李凤楼,姜玉国,黄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914号原告:杨春,男,1969年4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李凤楼,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姜玉国,男,1972年8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黄晶,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杨春与李凤楼、姜玉国、黄晶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杨春于2017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撤诉。杨春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杨春承担。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