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位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位宇,何小云,刘志江,那文侠,武将军,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7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住所地泗县开发区东方明珠综合楼B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075-X。负责人:陈尚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鹏举,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位宇,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何小云,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刘志江,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那文侠,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武将军,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朱君,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执行人位宇、何小云、刘志江、那文侠、武将军、朱君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位宇、何小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贷款本金49898.14元及利息、罚息,利随本清。二、被告刘志江、那文侠、武将军、朱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位宇、何小云、刘志江、那文侠、武将军、朱君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全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位宇仅履行义务17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4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执7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