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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4550山东日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沂南光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沂南光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550号原告:山东日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与沂州路交汇处御花园金顶A3单元1802室。法定代表人:刘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宇,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光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产业园玉泉路以南文化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邹波。原告山东日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沂南光远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日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日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日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山东日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