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赵永素、古正富物业服务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59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永素,古正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595号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二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597539438N。法定代表人:邓平。委托代理人:李河川,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系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德辉,男,1952年8月27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系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赵永素,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古正富,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明信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章)书记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