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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佘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佘振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563号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李章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振宇,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佘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杰(兼) 搜索“”